《网络的财富:社会生产如何改变市场和自由》(中文版)(在线阅读) 第十一章第三节
Mon Aug 26, 2024 | 11800 Words | 大约需要阅读 24 分钟 | 作者: Yochai Benkler | 译者: 「开源之道」·适兕
物理层
物理层包括传输通道和用于产生和传递信息的设备。在广播和电话时代,设备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消费者拥有哑终端。提供商拥有复杂的网络和设备:发射器和交换机。因此,消费者可以消费供应商能够最高效生产的任何产品,只要供应商认为消费者愿意支付的话。网络环境中用户自由出现的核心是消费者和提供商设备之间差异的消失。消费者开始使用通用计算机,它可以做任何用户需要做的事情,而不是只能执行供应商设计的功能的专用终端。这些设备最初通过传输网络(公共电话系统)连接,该系统由公共承运商进行监管。公共承载要求网络所有者承载所有通信,不区分类型或内容。网络在通信之间是中立的。向宽带网络的过渡,以及在较小程度上移动电话上互联网服务的出现,都威胁到这种中立性,并推动网络从端到端、以用户为中心的模式转向更像五千频道广播的模式。与此同时,好莱坞和唱片业正在向美国国会施压,要求对个人电脑的设计施加监管要求,以确保它们不会未经许可复制音乐和电影。在此过程中,法律试图推动个人电脑从纯粹的通用计算设备转向具有工厂定义行为和预测使用模式的设备,就像高级电视和 CD 播放器一样。本书所描述的网络信息经济的出现依赖于连接通用计算机的开放传输网络的持续存在。 因此,它还取决于在专有网络模型上重组网络的努力是否失败,该模型连接具有足够控制能力的终端,以便从现有生产模型的角度来看是可预测的和表现良好的。
传输:有线和无线
现在让我们回忆一下第5章所引用的Cisco白皮书的内容。在白皮书中,思科大力宣传其当时新推出的路由器的价值,该路由器可以让宽带提供商在数据包级别区分往返于家庭的信息流。如果数据包来自竞争对手,或者是用户想看到或听到的人,但所有者不希望用户看到或听到,则数据包的速度可能会减慢或被丢弃。如果是来自所有者或关联方,则可以加快速度。路由器的目的不是为了对用户进行邪恶控制。它是为了提供功能更好的网络。例如,据报道,美国在线 (AOL) 阻止其用户访问垃圾邮件中宣传的网站。理论上来说,如果垃圾邮件发送者知道 AOL 客户无法访问他们的网站,他们就会停止发送垃圾邮件。[6]服务提供商阻止来自某些发送者的网站或数据包并推广来自其他发送者的数据包的能力确实可以用来改善网络。然而,这种能力是否真的能用于改善服务,取决于所有用户的利益,特别是那些关注网络生产性用途的用户的利益与服务提供商的利益的一致程度。显然,2005 年,加拿大第二大电信公司 Telus 封锁了其所有客户以及依赖其骨干网络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客户访问电信工会网站,其目的并非为了改善服务以造福这些客户,而是为了控制一场它所密切关注的对话。当出现错位时,问题是什么(如果有的话)可以约束服务提供商对其所拥有的技术能力的使用?其中一个约束来源那就是真正竞争的市场。然而,宽带化严重限制了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竞争程度。另一个因素是监管:要求所有者平等对待所有数据包。这一解决方案虽然描述起来简单,但在政策界仍存在很大争议。它得到了当前宽带提供商的强烈支持和强烈反对,实际上,它暂时被 FCC 拒绝。第三种解决方案从监管角度来说更为激进,干预性也更低。它将消除当前阻碍用户拥有无线基础设施发展的监管障碍。它将允许用户部署自己的设备,共享他们的无线容量,并创建由所有用户共同拥有、不受任何人控制的“最后一英里”。这实际上将使设备制造商在建设宽带网络“最后一英里”方面展开竞争,从而打开“中间一英里”互联网连接服务市场。
自20世纪90年代初克林顿政府宣布建设“信息高速公路”的“行动议程”以来,美国的政策就是“让私营部门主导”互联网的部署。世界上大多数其他发达经济体都或多或少地采用了这种私人提供的方式。在最初的几年里,这意味着互联网主干网的投资是私人的,并且主要受到 20 世纪 90 年代末的股市泡沫的资助。这也意味着最后的配送瓶颈——“最后一英里”——是私有的。直到 20 世纪 90 年代末,最后一英里主要是通过现有本地交换运营商的线缆进行拨号连接。这意味着物理层不仅是专有的,而且从实际目的来看,它也是垄断的。那么,为什么早期的互联网仍然发展成为一个强大的端到端中立网络呢?正如莱斯格所指出的,这是因为电话运营商受到了公共承运人的监管。他们必须无差别地传输所有流量。无论比特流来自有线电视新闻网 (CNN) 还是个人博客,所有数据流(来自用户的上游和下游)都将被中立对待。
宽带监管
20 世纪 90 年代末,宽带网络开始兴起。在美国,采用混合光纤同轴系统的有线电视系统最先发展起来,并成为主要提供商。从那时起,本地电话运营商一直在奋力追赶,使用数字用户线 (DSL) 技术从其铜线基础设施中榨取足够的速度以保持竞争力,同时慢慢在更靠近家庭的地方铺设光纤基础设施。截至 2003 年,有线电视运营商和本地电话公司占据了家庭和小型办公室宽带接入的约 96% 。[7] 1999 年至 2000 年,随着有线电视开始占据更加突出的地位,学术界开始出现了一些批评的声音,指出有线电视宽带架构可以被操纵,已经偏离了互联网的中立、端到端架构。其中一篇论文的作者是杰罗姆·萨尔策(Jerome Saltzer),他是 1980 年最初定义互联网“端到端”设计原则的论文的作者之一,莱斯格和马克·莱姆利(Mark Lemley)也撰写了类似的论文。这些论文开始强调,有线宽带提供商在技术上可以、并且有商业动机停止中立地对待所有通信。他们可以开始从几乎所有功能都由网络末端的用户拥有的计算机执行的网络转变为更多功能由核心的提供商设备完成的网络。思科基于策略路由器的推出被视为事态将如何发生变化的鲜明标志。
随后的两年,围绕有线电视提供商是否需要作为公共承运人的方式提供服务,出现了重大的监管之争。具体来说,问题在于他们是否需要向竞争对手提供无歧视的网络访问权限,以便这些竞争对手能够在互联网服务领域展开竞争。理论上,竞争将约束现有运营商,避免其网络偏离用户所看重的开放互联网。第一轮斗争发生在市一级的层面。地方特许经营机构试图利用其对有线电视牌照的权力,要求有线电视运营商在竞争对手选择提供有线电视宽带时向其提供开放接入。有线电视提供商在法庭上对这些规定提出质疑。最引人瞩目的是俄勒冈州波特兰市的一项裁决,该州第九巡回联邦上诉法院裁定宽带既是信息服务也是电信服务,但不是有线电视服务。有权监管宽带的是联邦通信委员会,而不是有线电视特许经营机构。[8] 同时,作为批准美国在线与时代华纳合并案的一部分,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 (FTC) 要求,如果美国在线获得有线宽带设施而非时代华纳的权益,新公司必须向至少三家竞争对手开放其宽带设施。
美国在线与时代华纳的合并要求,以及第九巡回法院关于有线宽带包含电信成分的裁定,似乎表明有线宽带传输将被视为公共运营商。但事与愿违。2001 年末和 2002 年中,FCC 发布了一系列报告,却得出了截然相反的结果。委员会认为,有线宽带是一种信息服务,而不是电信服务。这导致了宽带电话基础设施的电信地位不平衡,当时宽带电话基础设施被视为电信服务。委员会处理这种不平衡问题的方式是,认为电话基础设施宽带,就像有线电视宽带一样,现在应该被视为一种信息服务。从法律推理的角度来说,采用这个定义也许是可以接受的,但合理的法律推理或政策肯定不要求这样做。FCC 的理由实际上是采用了有线电视运营商成功占领宽带市场三分之二份额的商业模式 - 捆绑两种离散功能,传输(承载比特)和更高级别的服务(如电子邮件和网络托管) - 并将其视为描述了“宽带有线电视”作为一种服务的内在性质。由于该服务不仅仅包括比特的传输,因此可以将其称为信息服务。当然,第九巡回法院的做法在法律上是可接受的,在技术上也更准确。也就是说,有线宽带捆绑了两项不同的服务:传输和信息使用工具。前者是电信服务。2005年6月,在品牌X案中,最高法院维持了联邦通信委员会做出这一法律上可接受的政策错误的权力,出于对专家机构的尊重,维持了委员会的立场,即有线宽带服务应被视为信息服务。[9] 从政策上来说,将宽带服务指定为“信息服务”或多或少使联邦通信委员会陷入了“不监管”的做法。作为信息服务,宽带提供商获得了“编辑”其节目的合法权力,就像任何信息服务(如网站)的运营商一样。事实上,这一新规定已经打上了一个严重的问号:未来规范运输决定的努力是否会被视为合宪,或者是否会被视为侵犯承运人作为信息提供者的“言论自由”权利。20 世纪 90 年代,曾有多次运营商(特别是有线电视公司和电话公司)被法律要求承载竞争对手的信号。具体来说,有线电视提供商必须提供无线广播电视服务,而根据联邦通信委员会 (FCC) 的规则,电话运营商必须以公共承运的方式提供视频服务,这被称为“视频拨号音”,而选择提供宽带服务的有线电视提供商则必须以公共运营商模式向竞争对手提供其基础设施。在每个案件中,法院都依据第一修正案审查了传输要求。在有线电视传输广播电视的案件中,经过六年的诉讼,传输要求才得以维持。[10]在涉及对电话公司和有线宽带实施视频公共传输要求的案件中,下级法院驳回了传输要求,认为其侵犯了电话和有线电视公司的言论自由权[11]。因此,在很大程度上,FCC 的监管定义使得现有的有线电视和电话提供商(控制着 96% 的家庭和小型办公室宽带连接)不受监管,并且可能在宪法上免受接入监管和传输要求的约束。
自2003年以来,有线电视接入之争(即竞争对手是否应该进入现有宽带运营商的传输网络)已经被寻求以“网络中立”形式进行行为监管的努力所取代。这一监管概念要求宽带提供商平等对待所有数据包,而不会强迫他们向竞争对手开放其网络或施加与公共传输相关的任何其他承诺。这一概念得到了一些非常强大的参与者的支持,包括微软,以及最近的 MCI,它们仍然拥有大部分互联网主干网,这是大多数终端用户无法直接感受到的。出于这个原因,或者说没有其他原因,截至撰写本文时,它仍然是一条可行的体制改革道路,可以平衡互联网基础设施从公共运营到私人控制模式的基本结构转变。当然,即使这样成功了,网络中立的推动也会使物理基础设施成为技术瓶颈,由少数面临非常有限竞争的公司所拥有,并且拥有广泛的法律自由度来利用这种控制权来影响其网络上的信息流。
(译者注: 这就是软件开源的核心, 即使开源成功了,依然是由掌握了这些技术的少数人影响着未来的走向。)
开放无限网络
其实,创建开放宽带基础设施的更基本、更结构化的机会正在无线领域出现。要了解原因,我们首先必须认识到,控制宽带基础设施的机会在整个网络基础设施中并不是均匀分布的。网络的长途部分具有多条冗余路径,没有明显的瓶颈。互联网上比特物理传输的主要瓶颈位于除连接最紧密的地区之外的所有地区的最后一英里。也就是说,主要的瓶颈是连接家庭和小型办公室到网络的电线或电缆。有线电视和本地电话运营商控制着这一市场。而挖沟、拉光纤、穿墙穿线的高成本,对竞争构成了巨大的障碍。正是在这里,在最后一英里,未经授权的无线方式现在提供了最大的希望,可以提供一个首先也是最后的通用物理基础设施,由其用户拥有,作为公共资源共享,并且没有任何实体可以控制谁可以对谁说什么。
正如第六章所讨论的,从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到二十世纪二十年代中期,昂贵发射机容量的提高以及无线电传输核心专利所有者的一系列战略举措导致了二十世纪典型的无线电通信工业模式的出现。广播逐渐被少数专业的、商业性的网络所主导,这些网络依赖于高资本成本的发射机。这些都得到了一个监管框架的支持,该框架旨在使大多数美国人使用无线电的主要模式成为被动接收,使用简单的接收器,通过高功率发射器传送商业节目。这种工业模式假设在网络核心上进行大规模资本投资,而在边缘进行小规模投资,优化接收核心产生的内容,并在设计和监管层面对无线通信系统产生影响。当移动电话出现时,它复制了相同的模式,使用相对便宜的手机,面向以基础设施为中心的塔部署。监管模式沿袭了胡佛时期最初的模式,并加以完善。政府机构严格控制谁可以放置发射机、放置地点、天线高度和功率。理由是避免干扰。在此期间,严格的许可制度被用作无线系统工程的基本假设。自 1959 年以来,无线监管的经济分析一直批评这种方法,但其依据仅仅是,它使用严格监管的频谱许可证来低效地监管构建无线系统的合法权利,而不是创建“频谱使用”权市场。[12]这种批评保持了基本的工程假设的稳定——为了使无线电有用,高功率的发射器必须被简单的接收器接收。根据这一工程假设,必须有人控制发射任何无线电频率范围内能量的权利。经济学家希望控制者是拥有灵活、可转让权利的财产所有者。监管机构希望它成为受监管监督和联邦通信委员会批准的许可证持有者。
正如第三章所解释的那样,当美国和世界各地的立法机构开始接受经济学家所提出的批判和智慧时,它已经被技术淘汰了。特别是,随着计算成本的下降和网络中最终用户设备之间通信协议的日益复杂,基于共享的新解决方案可以解决如何让用户无线通信的问题,过去的都已经过时了。可以建立一个由个人拥有的智能无线电设备市场,而不是拥有由法规决定的独家传输权(该权利可能会或不会受到市场重新分配)。这些设备具备共享容量的技术能力,以及共同打造无线的承载能力。例如,这些无线电设备可以通过中继彼此的信息或暂时将其天线“借给”邻居来合作,以帮助他们破译发送者的信息,而无需任何人独占该频谱。正如个人电脑可以通过共享计算资源在 SETI@Home 中合作创建超级计算机,以及通过共享硬盘驱动器创建一个全球规模的点对点数据存储和检索系统一样,计算密集型无线电设备可以共享其容量来构建本地无线宽带基础设施。开放的无线网络允许用户安装自己的无线设备——很像已经流行的 WiFi 设备。然后,这些设备会自动搜索具有类似功能的邻居,并自行配置成高速无线数据网络。目前,实现这一目标并不需要重大的技术创新。技术已经存在,但确实需要大量的工程努力才能实现。开发此类设备的经济动机相当直接。用户已经需要无线局域网。他们将通过扩展自己的覆盖范围获得额外的效用,同时还可以与他人共享,从而提供巨大的广域网容量,而无需依赖任何特定提供商。最终,这将成为用户绕过最后一英里的垄断,并且是重新获得他们目前支付的部分租金的一种方式。设备制造商显然有动机通过提供设备嵌入式替代方案来削减宽带垄断/寡头垄断所获取的租金。
我在这里的观点是不要考虑无线许可证市场和为共享无人拥有的渠道而设计的终端用户设备市场的比较效率。这是为了强调“最后一英里”出现的含义,它不属于任何特定个人,是邻居之间合作的产物,形式是“你扛我的,我也扛你的”。从最简单的层面来说,邻居可以通过广域网直接访问本地相关信息。更重要的是,事实上,一个地区的用户共同生产自己的最后一英里基础设施,将允许商业互联网提供商在该地区的“云”内的任何地方建立互联网接入点。最后一英里不是由这些竞争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提供的,而是由当地社区居民的合作努力提供的。提供“中间一英里”——从最后一英里到互联网云的连接——的竞争对手可能会出现,而如果他们必须首先将自己的最后一英里铺设到每个家庭,他们就无法做到这一点。用户,而不是中间一英里提供商,应该支付生产本地传输系统(他们自己的合作无线电)的资本成本。基于公共资源的共同制作的最后一英里与专有宽带网络的存在消除了最后一英里的瓶颈,即控制谁发言、以何种程度的轻松发言以及使用何种类型的制作价值和互动性。
开放式无线网络由用户所有,专注于边缘复杂的通用设备,其发展也与移动电话提供商通过其销售的手机提供相对有限且受控制的互联网版本的新兴趋势形成了对比。一些无线运营商只是通过其网络为笔记本电脑提供移动互联网连接。而其他运营商则利用其网络让客户使用日益复杂的手机浏览部分网页。后者的服务风格各异。有些服务往往功能有限,只提供一组附属网站,而不是通过通用设备真正连接到互联网本身。例如,Sprint 的“新闻”服务可以让用户连接到 CNNtoGo、ABCNews.com 等网站,但却不允许用户进入博客圈上传抗议者被殴打的照片等。因此,虽然移动性在理论上增强了网络的功能,并且短信使电子邮件之类的功能随处可见,但网络在手机上的实现所产生的影响却比较模糊。它可能更像是一个支持网络的接收设备,而不是多向网络中真正活跃的节点。开放无线网络的广泛采用将为手机制造商提供新的选择。人们可以在移动电话中植入接入开放无线网络的功能,并将其用作互联网的通用接入点。对于移动电话制造商来说,这一选择在多大程度上可行,取决于那些通过高价拍卖购买牌照的现有移动电话服务提供商对此举措的抵制程度。大多数用户都是从供应商处购买手机,而不是从一般电子设备商店购买。手机通常与特定供应商绑定,用户无法自行更改。在这种情况下,移动服务提供商可能会通过拒绝销售双重用途设备来抵制免费开放无线系统在“数据分钟数”方面的竞争。更糟糕的是,他们可能会抵制那些生产可通过开放无线网络进行通用上网浏览的手机的制造商。这场冲突将如何发展,用户是否愿意携带一个单独的小型设备以便在使用手机的同时也能开放地访问互联网,将决定开放无线网络的优势能在多大程度上转移到移动领域。从规范上看,这一结果具有重大意义。从公民监督功能的角度来看,无处不在的捕获、渲染和通信能力非常重要。从个人自主性作为情境中知情行动的角度来看,将开放性扩展到移动单元将提供显着的优势,使个人能够在旅途中构建自己的信息环境,因为他们在日常生活中面临着决策和行动点。
市政宽带计划
非市场模式下基础物理信息传输基础设施出现的一条替代路径是推动建立市政系统。这些提议的系统不是 Common-based 的,因为它们不是由没有正式结构的个人的合作行动创建的。它们将是公共的,就像高速公路、人行道、公园和污水处理系统一样。它们最终是否作为共有(Commons)资源将取决于如何对其进行监管。在美国,鉴于《第一修正案》对政府在公共场合偏好某些言论的限制,市政系统很可能被作为共有资源进行管理。在这方面,它们具有与开放无线系统类似的有益特性。市政宽带计划的基本论点与一些市政当局创建市政公用事业或交通枢纽的论点相似。连通性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它使城市居民更容易接触信息经济,城市本身也成为对企业更具吸引力的地方。大多数努力确实都是用这些工具性术语来表述的。最初的推动力是建立市政光纤到户网络。弗吉尼亚州布里斯托尔镇就是一个例子。该镇人口略多于一万七千人。家庭收入中位数为全国中位数的 68%。这些统计数据使得布里斯托尔成为现有供应商早期推出宽带服务的不具吸引力的地点。然而,2003 年,布里斯托尔居民拥有了该国最先进的住宅光纤到户网络之一,每月费用不到 40 美元。因此,毫不奇怪,该市的宽带普及率可与人口密度更高、更富裕的美国许多顶级市场相媲美。布里斯托尔的“奇迹”在于,该镇的居民厌倦了等待当地电话和有线电视公司,建立了自己的市政网络。他们的公司已成为美国五百多家向居民提供高速互联网、有线电视和电话服务的公营事业单位中最雄心勃勃、最成功的公司之一。截至本文撰写之时,一些较大的城市(其中最著名的是芝加哥和费城)正朝着类似的方向发展。芝加哥的想法是,由城市建设基本的“暗光纤”——即进入家庭的物理光纤,但没有电子设备来决定这种连接可用于何种用途。届时,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这个完全中立、高容量的平台 - 无论是商业还是非商业。费城的行动强调了另一种最近才出现的途径 - 无线。WiFi 的质量和无线技术的广泛采用促使其他城市采用无线或混合光纤无线战略。各城市提议利用公有设施在城镇周围设置无线接入点,以云连接覆盖该区域,并在城市任何地方提供开放的互联网接入。尽管其他较小的城市已经接近拥有无线云,但费城的举措还是受到了公众的最广泛关注。
现有的宽带提供商对于市政当局侵犯其垄断(或寡头垄断)利润的行为并不友善。20 世纪 90 年代末,当德克萨斯州阿比林市试图提供市政宽带服务时,西南贝尔公司 (SBC) 说服德克萨斯州立法机构通过了一项法律,禁止地方政府提供高速互联网接入。该镇向联邦通信委员会和华盛顿特区的联邦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两个机构均认为,当国会通过 1996 年《电信法案》并规定“任何州……法规……不得禁止……任何实体提供……电信服务”时,市政当局并不包括在“任何实体”一词中。正如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所说,“任何”可能具有一定意义,“取决于说话者的语气”,但在这里它并不是真正指“任何实体”,而只是指一些实体。各州当然可以规范市政当局的行为,而在美国法律中,市政当局仅被视为其下属机构或机关。弗吉尼亚州布里斯托尔在推出其网络之前,不得不抵制通过州法律禁止其计划的类似努力。2004 年初,美国最高法院面临州政府优先考虑市政宽带计划的做法,因此选择让市政当局自行决定。密苏里州市政当局联盟对密苏里州的一项法律提出质疑,该法律与德克萨斯州的法律一样,禁止他们介入为公民提供宽带服务。第八巡回上诉法院同意市政当局的意见。毕竟,1996 年法案的初衷就是让任何人都能与现任运营商竞争。该法案禁止各州监管“任何实体”进入电信服务市场的能力,这恰恰预见到了现任运营商将利用其在州立法机构中的影响力来阻止联邦政府将竞争引入本地环路的政策。在本案中,现任政府正是这么做的,但最高法院推翻了第八巡回法院的裁决。法院没有过多考虑让市政当局的公民自行决定是否需要市政系统是否明智,而是发表了一项意见,该意见在法律解释方面在技术上是站得住脚的,但实际上却鼓励现任宽带提供商进行游说,说服州立法者禁止市政系统。在费城推出无线计划后不久,宾夕法尼亚州立法机构就通过了类似的法律,禁止市政当局提供宽带。虽然费城的计划本身不受法律保护,但根据新州法律,未来从开放区域的一系列无线“热点”扩展到真正的市政网络可能会受到挑战。宾夕法尼亚州的其他城市完全被禁止实施这一选择。在这个领域,至少截至 2005 年,现有企业似乎已经在遏制市政宽带网络的出现方面取得了一些实质性的成功,这是消除本地网络基础设施瓶颈的重要方法。
设备
网络环境物理层的第二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人们用于计算和通信的设备。个人电脑、掌上电脑、游戏机,以及在较小程度上但隐藏在幕后的电视,是主要的相关设备。在美国,个人电脑是绝对主流的联网方式。在欧洲和日本,移动手持设备占据了更大的空间。游戏机开始提供另一种计算密集型设备,而网络电视则一直是个背景概念。这些设备都不是由公共资源构建的——就像开放无线网络、自由软件或同行生产的内容一样。然而,个人电脑是建立在开放式架构上的,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使用高度标准化的商品组件和开放接口。因此,从实际角度而言,个人电脑提供了一种开放平台设备。另一方面,手持设备、游戏机和数字电视或多或少使用专有架构和接口,并且是在竞争较弱的市场中生产的 - 这并不是因为制造商之间没有竞争,而是因为通过服务提供商的分销链相对受到控制。结果是个人电脑的配置和功能可以更加容易地定制。无需经过任何制造商或分销商的许可,就可以在硬件中开发和实现新用途。随着手持设备功能越来越强大,而个人电脑体积越来越小,这两种通信方式开始互相竞争。目前,还没有明显的监管措施来推动其中一种或另一种退出市场。因此,观察这些市场的演变与政策关系不大。然而,当我们观察这些市场时,重要的是要认识到,这种竞争的结果并不是规范中立的。个人电脑所实现的功能是本书中所描述的许多社会和经济活动的基础。专有手持设备,尤其是游戏机和电视,至少目前是编排其使用的平台。它们根据生产商和分销商设定的设计要求来构建用户的能力。通用计算机可用的物理层是一种灵活且开放的层,可供个人进行多种用途使用,而通过更狭窄的脚本设备使用的物理层则不具备这种能力。
对个人电脑开放性的主要监管威胁来自于对版权资料使用进行监管的努力。在讨论逻辑层时,我们将更深入地探讨这个问题。在这里,我只想指出,点对点网络以及费舍尔所说的互联网上的“混乱复制”已经对工业文化生产体系的主要参与者——好莱坞和唱片业——的生存构成了威胁。这些行业非常擅长推动其商业环境的监管——尤其是版权法。随着用户复制和共享其内容的威胁不断增加,这些行业一直对国会、法院和行政部门施加压力,要求其加大执行其权利的力度。从逻辑和内容层面看,这些努力成功地改变了法律,并推动了更积极的执法。然而,它们未能成功遏制普遍的抄袭行为。抄袭行为仍在继续,即使没有完全减弱,但其速度肯定是仅仅六年前不可能达到的。
制止抄袭的努力的一个主要方面是推动规范个人电脑的设计。在参议员弗里茨·霍林斯 (Fritz Hollings) 的率先推动下,2001 年中期,一系列法案被起草并被游说通过:第一项是《安全系统标准和认证法案》;第二项是《消费者宽带和数字电视促进法案》(CBDTPA),该法案实际上已于 2002 年在参议院提出。[15]这些拟议法规的基本结构是要求制造商将他们的计算机设计为“可信系统”。然而,“可信”一词的含义非常奇怪。关键是系统或计算机可以被信任以某些可预测的方式执行,而不管其所有者的意愿如何。 这个其实很容易解释的,如果你认为大多数用户都在使用个人电脑非法复制电影和音乐,那么你可以认为这些用户是不可信的。为了能够在值得信赖的数字环境中分发电影和音乐,必须阻止用户随意行事。其结果是,人们做出了一系列努力,生产出被嘲讽为“弗里茨芯片”的产品:法律规定系统必须设计成个人计算机无法运行未经芯片正确认证的程序。这些活动中最成功的是好莱坞说服联邦通信委员会要求所有能够从电视机接收数字电视信号的设备制造商遵守特定的“可信系统”标准。这项“广播标志”规定有两个明显奇怪的方面。首先,规则制定文件非常清楚地表明,这是好莱坞推动的规则,而不是广播公司推动的规则。这很不寻常,因为通常在这些规则制定中发挥核心作用的行业是受联邦通信委员会监管的行业,例如广播公司和有线电视系统。其次,事实上,FCC 并没有监管其通常有权监管的行业。相反,该规则适用于任何可以在家庭接收数字电视信号后使用它们的设备。换句话说,他们实际上监管着所有可以想象到的计算机和具有数字视频功能的消费电子设备。上诉法院最终确实推翻了这项法规,认为其远远超出了该机构的管辖范围,但尽管如此,广播标志仍然是工业信息经济领域现有企业最接近实现对计算机设计的监管控制的一次尝试。
为了配合好莱坞和唱片业的发行模式从而对硬件进行监管的努力,对网络信息环境构成了重大危险。通用计算机的核心设计原则是,随着其所有者改变其优先级和偏好,它们可以随心所欲地用于各种用途。正是这种通用特性使得个人计算机自 20 世纪 80 年代问世以来承担了如此多样化的角色。弗里茨芯片式定律的目的是限制计算设备的这种灵活性。它旨在定义立法机构和行业参与者预测的一系列社会、文化和经济上可接受的机器用途,并实现僵化的工厂定义的功能,并且不允许最终用户自由地随时间改变预期用途并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和经济条件、机会。
这种监管举措的政治经济学,以及在逻辑和内容层面上更为成功的类似举措,在美国政治中并不常见。个人电脑、软件和电信服务是比好莱坞和唱片业规模大得多的行业。仅 Verizon 一家公司的年收入就与整个美国电影业的年收入大致相当。内容产业试图监管的每一个行业的收入都比电影和音乐产业的总收入高出好几倍。好莱坞和唱片业在监管逻辑和内容层面方面取得的相对成功,以及他们通过弗里茨芯片法案的努力的可行性,证明了这些行业非凡的文化力量和他们的游说能力。原因可能是历史性的。软件和硬件行业的发展多数是在监管领域之外进行的;直到 2002 年左右,他们才开始意识到华盛顿发生的事情可能会真正伤害到他们。电信运营商是监管领域最老的参与者之一,它们在阻止强制其监管用户和限制互联网使用的法规方面取得了一些成功。然而,他们的大部分游说活动都针对其他方面。高等教育机构因没有监管学生使用点对点网络而受到批评,与好莱坞和唱片业可能遭受的损失相比,它们在展示其文化和经济价值以及开放互联网对高等教育的重要性方面完全没有效果。尽管这些娱乐行业的既有企业过去取得了成功,但有两个因素表明,CBDPTA 形式的物理设备监管不会遵循逻辑层面的类似立法(即 1998 年的 DMCA)的成功经验。第一个因素是,与 1998 年不同,科技行业现在已经意识到好莱坞正在试图严重限制他们的设计空间。年收入达 5,000 亿美元的行业往往对美国和国际立法机构具有巨大影响力,其影响力甚至超过电影和录音等具有较高文化知名度、但年收入不超过 750 亿美元的行业。第二,1998 年,在知识财产权领域开展工作并试图发挥监督作用并为用户利益发声的公共倡导组织非常少。到 2004 年,出现了许多致力于数字环境中用户权利的组织,以明确这一冲突。明确的商业利益与日益增长的用户利益的结合创造了一种政治格局,在这种格局中,通过全面的法律来限制个人电脑的灵活性将十分困难。弗里茨芯片议程的最新版本,即 2004 年《诱导侵犯版权法》确实暂时被高科技公司和以前被视为中左媒体活动家的人士组成的联盟击败了。
设备设计的监管仍然处于数字环境制度生态之争的前沿。相对于华丽的电视或电话手机,基础通用计算机的普及正是网络信息经济的核心。因此,正是对这些基本机器的普遍使用,才使得我们在数字环境中看到自由和正义改善的先决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