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源之史」系列之五/四:软件立法——从蛮荒到规制
Thu Jun 30, 2022 | 2500 Words | 大约需要阅读 5 分钟 | 作者: 「开源之道」·适兕 |
法律具有滞后性,这是它固有的属性,技术总是在前沿狂奔,犹如一片尚未有属主的领地,人们争相前来淘金,为了解决问题,人们蜂拥而至,然后就会产生争执,于是法律开始介入。
是继承不是终结:软件著作权的诞生
撰写《网络空间独立宣言》的John Perry Barlow 有一篇脍炙人口的文章:《思想的经济学》,表达了一个重要的观点[1]:
信息是自由的。
而作为计算机个人电脑的革命是随着这个文化而崛起的,那么作为运行在计算机之上的软件,也是信息的一种表达,软件也应该是自由的。但是,实现自由的途径,对于不同立场的人,采取的手段也是不一样的。
最终寻求版权局保护的软件
计算机是科学、技术、工程、社会、市场等共同的产物,像人类很多的创造一样,在没有出现之前是没有任何争执的,直到出现经济交换之后可以贸易之后,就出现了各种官司,我们在前面两章看到,IBM 等传统的计算机制造商,可以通过商业合同的方式将软件出售给消费者,以及学术自由分享正在被利益所引诱,出现了伦理上的争端。
计算机程序从硬件独立出来,并能够进行商业的交易,也是由于IBM面临垄断的诉讼而做出的举动,进而推动了整个产业,最初的软件是和硬件捆绑销售的,分离出来之后,如何获得版权保护,也并不是一帆风顺。
源代码著作权的承认
1976年,美国版权作品新技术使用委员会 (CONTU)决定将计算机程序列入版权范围,在1978年1月正式生效,在101条章节中关于文学作品如此定义道[2]:
以文字、数字或其他文字或数字符号或标记表示的作品,视听作品除外,无论物质对象的性质如何,例如书籍、期刊、手稿、录音制品、电影、磁带、磁盘或卡片,它们体现在其中。
这是承认源代码的著作权的第一条法规,从书籍这样的思想产物衍生出来的。
从此以后,受著作权保护的软件源代码,就需要声明许可了,专有软件厂商从图书、音乐制品借鉴而来的声明,而坚持开源的软件项目,也必须申明一个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许可,于是开源许可也被迫诞生了。(见系列七/四)
软件不止文本,能做更多
但是这个时候,无论是技术上的可行度,还是法律的完善程度,都不能保证软件的交易,直到一个案件的宣判:Apple Computer, Inc. 诉 Franklin Computer Corp.[3] [4],该案宣判了计算机的目标代码也具有著作权。
这样就等于为商业上的一本万利提供了绝佳的许可,于是封装二进制销售副本的软件分发模式大行其道。于是出现了 shrink-wrap 等模式,详见下一节内容。
用户最终许可:专有软件商业成功的重要举措
隔离收费[5],是商业手段中最为常见的部分,软件作为信息、思想、源码等复杂的产物,也让一些商业奇才在建立壁垒方面想尽了办法,除了采用加密、限制等手段之外,在法律许可上他们也足足的下了很多功夫。除了提供正常的服务之外,我们会看到更多的限制 [6] [7]:
- 禁止反编译
- 禁止复制
- 仅安装在特定的机器中
- 仅限某个数量的用户连接
- 仅限xx个cpu
用户许可一般出现在用户在安装的启动步骤中,如果用户不同意,则意味着无法安装,也就无法使用软件。
软件可以申请专利:备受争议的过程
1981年,美国联邦法庭和专利局发布了软件受到了专利的保护, 当时就遭到了一些科学界人士的抵制,如著名的计算数学家高德纳就是坚决反对为软件申请专利的[8],但是这并没能阻止软件的一些属性被申请为专利,如设计、算法(争议很大)、功能等,自由软件在最初的时候,创始人Richard Stallman 坦承软件专利是自由软件的主要威胁,也果然被他言中了,SCO 诉 IBM 就是专利的问题,但是这并不表示开源就束手无策,总是可以通过其它方式可以解决的,围绕Linux相关的专利池,通过“君子协定”而在相互防备中,扶持前行。(见本章最后一节)
进一步的保护————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
代码就是法律。 ———— 威廉·米歇尔
互联网的崛起,让复制的代价和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p2p协议软件的出现,让传统的出版商惊恐万状,于是“索尼公司诉环球城市工作室”“Napster案“等一系列案件将网络空间的知识财产权的保护引发了更多
199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一项法案:数字千年版权法, 这项法案旨在将版权延伸到数字信息方面,DMCA 明确了在网络空间中传输的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但它为互联网上的服务提供商提供了特殊的责任例外。[9]
小结
技术并没有停止发展,人们的欲望和需求仍然在不断的上升,从拓展多行星生物到探索内心的元宇宙,都在不断的努力,人们的数据成为了隐私保护的重要部分,也是数字劳工诞生的新挑战。开源的知识财产能否在区块链、分布式、web3等技术下被重塑,仍然是我们面临很大的挑战。不过,保持乐观,法律才是让开源走的更远的有效工具,我们要积极的拥抱和利用。
参考材料
- 《知识产权法教程第六版》,王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01
- http://digital-law-online.info/index.html ,最后访问:2022-05-11
- http://www4.law.cornell.edu/uscode/17/101.html ,最后访问日期:2022-06-10
- https://en.wikipedia.org/wiki/Apple_Computer,_Inc._v._Franklin_Computer_Corp. , 最后访问时间:2022-04-26
- 《经济解释(二O一九增订版)》第一卷:科学说需求,张五常,中信出版社,2019-8-31
- http://landley.net/notes-2009.html#23-05-2009 , 最后访问时间:2022-04-26
- https://en.wikipedia.org/wiki/Software_license ,最后访问:2022-04-06
- 《开源之迷》,适兕,人民邮电出版社,2022-02
-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https://en.wikipedia.org/wiki/Digital_Millennium_Copyright_Act ,最后访问:2022-07-01
- A History of Free and Open Source - Introduction ,http://www.groklaw.net/article.php?story=20050327184603969 ,最后访问时间:2022-05-17
- https://warwick.ac.uk/fac/soc/law/elj/jilt/2003_1/kretschmer/#fn33 ,最后访问:2022-05-07
- Chapter 1: An Overview of Copyright, http://digital-law-online.info/lpdi1.0/treatise4.html ,最后访问:2022-06-22
- https://en.wikipedia.org/wiki/History_of_free_and_open-source_software#cite_note-11 ,最后访问时间:2022-04-18
关于作者
「发现开源三部曲」(《开源之迷》已出,《开源之道》《开源之思》撰写中。)作者,「开源之道:致力于开源相关思想、知识和价值的探究、推动」主创,Linux基金会亚太区开源布道者(2022年度团队主席),云计算产业联盟(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起)个人开源专家,Apache 本地共同体北京成员,CCF 开源技术丛书编委会委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