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源文化简易概览
Wed Mar 6, 2024 | 4000 Words | 大约需要阅读 8 分钟 | 作者: 「开源之道」·适兕 |
导语
文化表现为人类的价值观,行事准则和具体行为,所谓的开源文化,并不是如何定义,而是我们根据现实的情况进行总结和描述,文化在人类世界呈现为多种多样,如果没有对比,我们很可能无法自觉的发现,接下来的几个章节,笔者将会和大家将现实中司空见惯的毋需思考的内容,拉到大家的视野,进行一番审视,以一个他者的视角来看待这些。
开源文化之知识财产法与许可
以排他权(right to exclude)为思想的财产观念,占据了我们大多数人的头脑,这也是人们理解起来开源许可非常困难的重要原因。以Copyleft 为思想的全新财产观,是以一种容他权(right to include)的方式呈现的,也就是说以Copyright 原本的思想为基本,但是保留所有参与者的权利,也允许后来的参与者同时成为作者,这是理解自由和开源软件的关键所在。
对于许可而言,人们常常忽略这个被律师发明的新生事物,也就是在软件或项目被刚刚介绍的时候,类似于现实中的合同交易,提供方会出示一份冗长的最终用户许可,如果人们坐下来读的话,大概是没有站起来的机会了,专有软件则发明了拆封即同意,安装即同意等等。这是一个只有撰写它的法律专家写的内容,没有人知道全部内容。很明显,开源软件并没有脱离当下社会已有的内容,也就是说开源软件也需要以许可的方式来保持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这就是被开源促进会所定义的符合开源十条原则的许可,有GPL、MPL、Apache License V2、BSD 许可等等,各有各的不同,但是总体可以区分为两大类型:互惠型和学术型。
以互惠型为代表的GPLv2等许可,当用户或开发者采用了该许可之后,那么就需要保持项目的开放,在修改和分发后,仍然要遵守许可,“将爱传递下去”是这样的许可的特点,如果无法做到,通常这是最为昂贵的,那么就不建议使用互惠型许可。以学术型为代表的是BSD、MIT等许可,这些许可的是从科学的开放性继承过来的,通常就是“承认我,随便你,后果自负”(刘伟语)的非常宽松和无私的性质,即使是再次闭源商业化,也是不被禁止的。
理解开源的路径之一,是许可模式,这是无法绕过去的路径,当然也是独特的文化特色,需要同理心来理解,当然这是一种善意的文化,没有伤害的可能,只有希望软件能有更多人受益的意愿,同时为了保护自己才声明许可为希望受益的人也同样做。
这是一种强大的文化力量,也是开源的核心力量,当然也需要我们动用所有的思维力量去理解这样不同寻常的文化,它大多时候是反直觉的,所以,理解开源的许可文化并不容易,这也是我们常常遭误解,甚至一段时间被污名化的重要原因所在。
开源文化之技术实用主义
开源在从自由软件分离出来之时,便带着不愿意过分强调道德的成分,而更加注重技术的工程部分,没有人怀疑分享对于工程的重要作用,在充满了hacker式聪明的开源软件开发哲学中,例如:尽早发布,频繁发布;每次只做一件事,并把它做好;等等都是便于知识传播和协作的精髓。
作为技术实用主义的代表,也是开源运动的领军人物之一,当然也是这个世界上最伟大的开发者Linus ,Linux 和git 的创始人,曾经明确表示过,自己在芬兰长大,已经听过太多的道德说教了,不乐意在享受技术的同时,还有关注那些和技术无关的东西。
当然,不强调并不代表他们放弃了,只是将有限的精力更加专注到技术上,我们可以从著名的社会学家理查德·桑内特跟踪Kernel 开发邮件列表几年后的总结看出,这些开发者尽最大努力绕开各种争吵,仅限于技术上的协作。这也是《匠人》的精神,战胜了其它属性的证据。
开源文化之商业与资本探索
开源软件也好,自由软件也罢,其实从来都是没有排斥过商业的,只是人们对于用许可来控制这种方式适应了罢了,对于排他权这样的建立隔离方式,人们似乎已经完全认同了这样的方式就是商业,其实,更为公平的交易,尤其是著作权方采用了容他权(right to include),作为消费方获得了利好,但是,面对搭便车的诱惑,往往将责任甩锅给开源开发者的利他主义,所幸的是,开源开发者仍然拥有发布权,可以在这个扭曲的世界里艰难生存。
虽然不是主流,但是提供服务、咨询、教育等方式,还是获得了市场地位,赢得了一部分认可,当然也得益于资本的力量,在IPO之后,仍然拥有长足的能力在市场立足,以RedHat 为例,走出了独特的方式。 在许可一节,我们知道在商业软件许可和copyleft 许可之间有着无数的可以调整的空间,那么OpenCore 模式也被一些有商业头脑的人开启了,在项目初期选择开源,采用community方式赢得用户,然后再开发商业许可下的功能和服务,一度在2018年,成为了开源软件的商业化之年。但是这样的模式的终点仍然是商业闭源许可,开源是一个过渡而利用的工具。最近两年这些商业公司频繁变更许可,开始引发了分裂。 容他权和发布权的商业模式,需要更加遵守知识财产法的环境和高度自觉的商业文明,这可能是社会学上的一个理想乌托邦,或者我们可以从制度上入手来进一步靠近这个,但是,面对复杂的人性,这是一个艰巨的任务。
开源文化之互联网基因与在线共同体
RedHat 创始人Robert Young 曾经表达过Linux成功的偶然性:
如果Linus在湾区附近,半天内车程可以到达的话,那么Linux可能就不会成功。
是的,开源的重要的文化之一就是基于互联网的协作,不仅是电子邮件列表,以及后来的web2.0的具有社交功能的网站,跨越地理位置的协作,进而在赛博空间形成了一个独特的群体。 这个群体并非是乌合之众,这一点区别于娱乐所形成的泛泛之交,该群体的源自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科学家、工程师们,也就是创造互联网和电子邮件、TCP/IP等技术先辈们,这是一个用于创造的群体。 我们很难说究竟是互联网成就了开源,还是开源成就了互联网,他们二者之间密不可分。开发互联网需要很多来自边缘的创新,而这些创新的力量绝对不是华丽而奢侈的办公楼,而是赛博空间中称之为松散的工作组的地方。
开源文化之Git,分布式人类协作
在人类协作的历史上,从来没有像文本这样的跨越地理位置的,但是完全去中心化式的还数Git的出现,在Git出现之前,或者我们可以更早一点来回顾一下人们的分工协作,亚当·斯密的别针案例,说明了经济增长的秘密之一,当然,工业时代的集大成者,当属亨利福特的流水线发明,但是,如此的协作,是一种认为的设计的结果,还通过各种规章制度来确保每个岗位上的执行。然而,互联网的出现,让协作有了更多的可能性,当然,最初也是大教堂式的设计的结果,有着明确的权限和职能,例如cvs、svn等系统,但是这些工具并不能体现真正意义上的协作,让最具效用的代码胜出,直到Git的出现。
Git开启了人类协作新的文明时代,一种完全分布式、去中心化的版本控制系统,尽管它的发明是为Linux kernel 这样超级巨型项目服务的,但是有了web2.0的加持,它竟然超越了代码的协作,成为了文本协作的典范,围绕该技术形成的在线赛博空间,甚至成了边缘创新的聚合之地。
或许,由于支持社交属性,给代码仓库带来一些新的问题,例如抢夺注意力的恶意刷star行为,但是瑕不掩瑜,它仍然是我们分布式协作的最佳典范。如果你希望发布一个文本项目,获得来自全球任何一个角落的亲力亲为,那么Git仍然是最合适的工具。
开源文化之非正式组织的管理
正如本文开篇所阐述的,全新的知识财产权,决定了创造和生产开源软件的制度和组织的不同,也就是说,生产开源的组织并不是我们司空见惯的层级组织,我们无法一概而论,只能暂时称之为非正式的组织。 他们的精神继承自科学共同体的精神。这不仅体现在BSD、MIT等软件许可上,也体现了后来发展和衍生的GPL等许可上,当然,最为重要的是一些项目的行为准则和社会契约,以Debian 社会契约、OSI 定义为坐标,诠释了开源共同体的组织属性。 自发性、自治可能更加适合描述这样的组织,当然,这个组织是为项目而生的,当项目不存在了,组织也就自然消退了。从这个角度来看,这更是一个为了生产而临时的组织。
开源文化之财产分配与集体行动的逻辑
有了上面的描述,相信各位看官也看出了端倪来,开源世界的财产有着非常不同的解读,例如它和自财产权出现以来最大的观念挑战:排他权 ,有了不同的见解,软件代码的开放是以容他权为主要思想,如Copyleft的聪慧应用,可能有字面上的游戏,具体表现就是GPL等许可的发明。 但是,这并不是公有领域的财产,软件作者们并没有完全放弃自己的权利,他们仍然有最终的发布权,这就导致开发者们有着完全不同的集体行动的逻辑,尽管开源软件原则上不收取许可费用,但是他们的劳动仍然是有价值的,是仍然能够在市场上流通的,无论是体现在智力上的,还是最终效能上的。作为开源开发者,无论是受雇于某家企业,还是独立接受捐赠,作为职业创造者,获得回报是显而易见的。 随着数字空间的发展,越来越依赖于开源技术栈,商业公司并不能完全承担起数字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维护,于是开源成了全体社会的责任与义务,那么相应的治理组织应用而生。
小结
本文试图从文化的视角来诠释开源,当然只能窥探其一角,开源的成功,有其非常独特的一面,文化可能是这个面中的一个点,走进开源世界,有着完全不同的行为模式和准则,有着不同的规则需要遵守,有着不同的协作模式,也有着不同的集体行动逻辑。
限于篇幅,笔者无法一一展开探讨,以上抛砖引玉,希望能够引起读者的思考。
关于作者
「发现开源三部曲」(《开源之迷》,《开源之道》《开源之思》。)、《开源之史》作者,「开源之道:致力于开源相关思想、知识和价值的探究、推动」主创,Linux基金会亚太区开源布道者(2022/2023年度团队主席), 云计算开源产业联盟OSCAR(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起)个人开源专家,OSPO Group 联合发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