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yleft:数字时代的合作作品许可(译文精选)

文化是会消逝的,如果没有人继承的话,伴随着数字化时代的来临,以及各类强大力量的崛起,我们是该重提Copyleft思想了,在软件产业发展中,最为重要的观念力量。笔者尝试从各类学者视角中探索,本文是来自法律专业人士。

Mon May 27, 2024 | 13800 Words | 大约需要阅读 28 分钟 | 作者: Ira V. Heffan | 译者: 「开源之道」·适兕

声明

本文翻译自:Copyleft: Licensing Collaborative Works in the Digital Age,Ira V. Heffan,Stanford Law Review, Vol. 49, No. 6 (Jul., 1997), pp. 1487-1521 (35 pages) ,https://www.jstor.org/stable/1229351 文章内容遵循CC许可和GPL,译者本着学习的心态——通过翻译来深入理解知识,所以错误不可避免,请不要将之作为法律依据。

摘要

希望将作品奉献给人民的作者可能认为他们不需要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但是,如果后续作者对原作者的作品做出贡献,这些后续作者有可能也有权主张对其贡献的所有权,然而这违背了原作者将其作品奉献给人民的意图。GNU 项目是全球范围内的合作项目,旨在开发高质量的软件并将其提供给人民。为了确保不受限制的公共访问,GNU 项目根据 GNU 通用公共许可证 (GPL) 对其软件进行许可,该许可证禁止用户对作品本身或其后续版本建立专有权利。GNU 项目的创始人 Richard Stallman 将这种类型的协议称为“Copyleft”。在本文中,Ira Heffan 通过 Shrinkwrap 许可协议和共享软件许可协议,分析了 GNU GPL 的可执行性。他描述并分析了 GNU GPL,并得出结论:它是可行的。Ira Heffan 认为,copyleft 对于以电子方式分发的协作作品是有效的,因为 copyleft 确保了作品能够持续地向公众开放。

前言

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促进了新形式文学作品的发展,例如超文本链接的万维网页面。同时,由于微处理器和互联网的发展,现有的文学作品,例如书籍、杂志和小册子,在网络空间中进行了改造。 允许用户复制、修改和分发存储在电子媒体中的作品。 希望与公众分享其作品的作者可以使用计算机技术来广泛传播其作品。 该技术还可以共同作者进行远距离合作,甚至使陌生人可以共同创作文学和艺术作品。

考虑以下示例: 一群艺术家通过传递一位艺术家的每件作品来集体创作艺术作品。对特定文化感兴趣的人们合作并创作有关该文化的文本,包括历史信息和传统食谱,并且他们向任何感兴趣的人提供作品。业余家谱学家向其他人提供家族史研究。 音乐家的粉丝创建了关于音乐家生活的非官方传记,包括所有过去的演出和即将举行的音乐会的列表。研究精神病学家合作开发测试工具,例如用于评估患者精神状态的多项选择调查,他们希望将其广泛提供给医学界。

在上面的每个例子中,作者群体可能住得很近,也可能分散在世界各地。 作者可能是亲密的朋友,也可能是仅因共同兴趣而联系在一起的陌生人。 无论如何,他们通过促进思想共享来创作造福社会的作品,并且他们基于非经济原因将他们的作品提供给彼此和公众。 他们并不是想通过销售副本来赚钱;相反,他们是为思想市场做出贡献。

这些合作者使用计算机网络以几乎零成本向自己和他人提供其作品的副本。 接收者可以下载作品的数字副本,根据定义,这些副本与原始作品相同,并且可以轻松修改。 接收者可以更新作品或以其他方式对其做出贡献,然后将修改后的作品提供给其他人。 通过这种方式,具有非商业利益的公众可以实现过去不可能的方式进行合作。

由于这些作者不对其作品的副本收取费用,因此他们可能会认为他们的作品不需要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保护。 但如果这些作者放弃了他们的版权,那么其他人就可以根据作者的原创作品建立独占权利。作者可能想要分享,但同时想要阻止人们在衍生作品中建立专有权利。 她可能希望公众欣赏她的原创作品并在其基础上继续创作,但她可能不希望任何人为了个人利益而盗用她的作品。他可能想确保她向公众的捐赠将用于培育更多也将捐赠给公众的作品。 经过反思,作者可能会发现她希望保留自己的版权,以确保未来的合作者尊重和支持她对不受约束的公开可用性的承诺。

作者和学者对于是否扩大或放弃数字作品的版权范围存在分歧。过去二十年来,关于计算机软件版权覆盖范围的适当范围的争论一直是关于所有数字作品版权范围的更广泛辩论的一部分。 与此同时,专有模型已经成为软件开发的范式,显然这样的模型并不支持软件的合作开发。在软件术语中,“代码”是指解释计算机的任何指令集。 代码以多种形式出现。 两种这样的形式是“源代码”和“目标代码”。 前者可供人类读取,而后者只能由计算机读取。 程序员在没有源代码的情况下很难修改计算机程序。

在专有软件模式下,大多数软件开发商向用户保留其源代码。 当用户使用给定的程序时,他们就会逐渐习惯它。 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的需求可能会发生变化,他们可能更愿意修改现有的程序,而不是用新的、不熟悉的程序来替换它。 然而,他们不可避免地会发现这种偏好在法律上和技术上都是不可接受的。

Riarchd Stallman ,GNU 项目的发起者,自由软件基金会的主席,所谓时势造英雄,他在计算机软件的背景下尝试解决这个问题。在大众市场软件的销售成为价值数十亿美元的产业之前,斯托曼就对计算机进行了编程,他本可以加入到这个阵营中的,然而他创立了 GNU 项目,提供了专有软件模型的替代方案。

斯托曼用买房子的比喻来解释他反对在没有源代码的情况下分发软件的理由:

如果唯一能够解决你的房子问题的人是最初建造它的承包商,那会怎么样? 这就是专有软件所涉及的那种强加。 人们告诉我 UNIX 中发生的一个问题。 由于制造商销售 UNIX 的改进版本,因此他们倾向于收集修复程序,并且除了二进制文件之外不会发布它们。 结果是错误并没有真正得到修复。

Stallman 认为,版权保护会让人们变成坏邻居,因为版权阻止朋友分享本质上无成本的东西。

GNU 项目根据“copyleft”协议分发由 Stallman 和许多其他程序员创建的软件,该协议允许复制和分发他们的作品,但不允许任何人对其施加进一步的限制。GNU 通用公共许可证(“GPL”)允许用户复制、修改和分发源代码和目标代码,但阻止他们在软件中建立专有权利或进行可能的更改。 GNU GPL 在现有的版权原则范围内运作,使文档公开可用。

许多传统文学作品,例如书籍和电影,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数字领域。 就像 GNU 项目程序员一样,此类作品(尤其是合作开发的作品)的许多作者希望与公众分享他们的创作,同时防止第三方在作品中建立可能阻止进一步共享的权利。 GNU 软件是协作开发的,世界各地的不同程序员在他人作品的基础上构建更先进、功能更强大的软件。 这些改进已获得 GNU GPL 的许可,以便公众可以继续从中受益。 事实上,合作者在 GNU 软件上投入精力的部分动机是因为他们知道他们可以访问其他人的成果。

这种独特的许可模式可以轻松应用于软件以外的协作作品。 世界各地的作者仅通过合作作品的作者身份而团结在一起,他们与 GNU 项目程序员有着同样的担忧。 他们想让别人使用和享受他们的作品,但不盗用它们。

本说明调查了“copyleft”是否可以确保数字作品仍然可供公众使用,以便公众始终可以使用它们。 GNU GPL 是通过与其他大众市场软件许可证(特别是 shrinkwrap 和共享软件许可证协议)进行比较来评估的。本说明的第一部分探讨了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的历史发展,这是大众市场许可发展的背景,并重点关注 Shrinkwrap 协议和软件市场的发展。 直接处理 Shrinkwrap 许可证,但学者们已经写了大量关于它们是否应该强制执行的文章。 由于 Shrinkwrap 构成了最相关的现有判例法和评论,因此它是本次分析的起点。 第一部分简要回顾了 Shrinkwrap 案例和那些遇到过 Shrinkwrap 许可证问题的法院所使用的线索。

尽管共享软件之前没有被任何法院或学术评论分析过,但本说明使用共享软件作为从 Shrinkwrap 协议到 Copyleft 的过渡,因为共享软件鼓励最终用户分发。法院和学者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共享软件,可能是因为小型共享软件开发商在法庭上行使其权利是不切实际的,而且人们普遍认为共享软件对软件行业并不是很重要。然而,共享软件是一种由数字技术支持的颇为流行的分发方式,因此可用作 Copyleft 分析的踏脚石。

第二部分探讨了 GNU GPL 下 Copyleft 的实施,并研究了 Copyleft、ShrinkWrap 和共享软件许可协议之间的相似之处。应用共享软件讨论中进行的分析,第二部分得出的结论是,GNU GPL 对于作者来说是一种可执行且有效的方式,可确保他们自己的作品及其后续贡献仍然可供公众使用。在数字时代,协作作品的作者会发现 GNU GPL 等协议对于促进创造性的合作开发非常有用。

软件许可协议

计算机和软件技术的发展史

在1950年代和1960年代,绝大多数组织的计算机都是大型机(mainframes)。IBM 以其360大型机系列而垄断着计算机市场。“通常情况下,一台大型机器为整个组织服务。通常它位于干净整洁的玻璃窗后面,只有穿着白色实验服的人能够操作,而那些希望使用机器的人们则必须通过这些人才可以进行操作。”

20 世纪 70 年代带来了技术进步,使更多的晶体管可以蚀刻到硅中,从而可以生产更强大、更复杂且价格实惠的计算机。Digital Equipment Corporation 和 Data General 等公司发布了更小、更便宜的小型机,但每个品牌的小型机使用不同的软件,因为底层技术不同。计算机硬件制造商只是向客户免费提供他们拥有的任何操作系统和软件以及硬件。足够大的公司可以负担得起计算机,他们会付费给程序员来开发新的应用程序或修改现有的应用程序。 由于可用的软件很少,科学家和学者通常互相共享他们开发的软件。 “研究人员通常会交换程序,优化彼此的工作,而不太注意获得荣誉或确定商业权利。”

在1980年代,个人电脑大爆发,例如,Intel 开发了微处理器系列,成本降低到个人可以承担,基于Intel的处理器,IBM 成功的生产出了“个人电脑”,这在历史上是首次出现,有大量的电脑可以运行在一样的软件程序,这意味着个人电脑的软件市场的开启。

伴随着计算机硬件变得更为便宜,性能更好,网络技术的发展也在同步进行。回溯到1968年,美国国防部的高级研究项目部(ARPA)开发了首个计算机网络,即我们现在所熟知的互联网的雏形,ARPA 寻求一种即使网络部分被毁也能继续运行的通信指挥和控制信息机制。Bolt、Beranek 和政府承包商 Newman 在赢得 ARPA 的合同后开发了核心分组交换技术并建立了网络。从 1968 年最初连接的四个站点开始,网络逐渐壮大。1983 年,整个网络(当时连接着大约 500 个学术计算机科学部门和军事实验室)切换到 TCP/IP 网络协议,即当今互联网使用的协议。底层协议的灵活性使互联网在飞速增长的情况下仍能继续运行。

随着网络的发展,全国乃至全世界的计算机用户共享数据和软件等数字作品变得更加容易。例如,1985 年,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 (NSF) 开发了 NSFNET 高速“主干网”,以连接更多的美国大学。该网络还与海外其他网络相连。在1997年1月,据估计,互联网上共有 1600 万台主机。事实上,在过去五年中,互联网上的主机数量每年都翻一番。

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增加了消费者对软件的需求,软件开发人员开始探索定义用户合法权利的新方法。本说明的下一部分将介绍软件许可从单独协商的许可协议到 Shrinkwrap 和共享软件许可协议的演变过程。

1976 年版权法之前的软件许可

专门从事软件的开发者的出现是在1960年代后期以及1970年代早期,基本上属于定制开发,客户也是特定的,对于软件的开发者的版权和专利都是不清晰和未知的,这些开发者们尝试利用商业秘密法和合同法来保护自身权益。开发者们并没有将软件的所有权转让给客户,而是保留了软件的所有权并将软件“许可”给客户。作为物权法中的一个术语,许可本质上是一种许可证——财产所有权和侵入之间模糊界限的中间点 地带。因此,拥有程序副本使用许可的客户是合法拥有者,但不是其副本的所有者。

早期的计算机软件许可协议是基于开发者对软件实体副本的产权。许可协议允许客户使用开发者的实体财产,并规定了转让条款。如果这些许可协议确实转让了知识产权,它们通常只允许用户以与协议其他条款一致的方式复制软件。许可条款通常是与每个客户单独协商的,许可人可以通过合同阻止客户以某种方式使用软件或与他人共享软件。许可协议通常要求被许可人对软件保密。由于只向客户提供目标代码,而且人类无法轻易阅读或理解,软件开发人员可以声称,即使在将副本交给客户后,国家(state)商业秘密法仍会继续涵盖其软件的结构。

1976年版权法之后的软件许可

版权法赋予作者控制其作品副本的权利。版权起源于印刷机的出现,是皇室控制批评的一种方式,后来发展成为一种允许作者从创作作品所需的投资中获得回报的理论。由于内容的创作成本相对较高,但复制成本却较低,因此知识产权赋予作者在有限期限内对其作品的垄断权,从而增加了创作作品的开发动力。在此期间,作者拥有复制、改编、分发、公开展示和公开表演其作品的专有权。由于数字作品比模拟作品更容易复制和修改,因此版权在数字时代可能是一项强大的权利。

随着计算机和软件市场的成长,开发商与每个购买者单独协商许可协议变得不切实际。软件市场开始变得像其他作品的市场一样,因为软件程序的开发成本越来越高,但复制和分发成本却相对低廉。随后,商业软件开发商寻求对计算机程序的版权保护。1980 年,国会决定修订《版权法》,以涵盖软件。作为开发商的额外福利,根据各种国际版权公约的互惠条款,美国软件程序受到其他国家版权保护,无需签署额外条约。

一旦版权法涵盖软件,软件开发商即使在将特定副本的所有权转让给用户后仍保留对软件的法定权利。其中许多权利与许可协议之前涵盖的权利相同。事实上,一些许可律师认为,“如今,大多数工业化国家的版权和专利法都提供了足够的保护,因此合同处理可能不是绝对必要的,以确保对某些类型的软件进行充分的知识产权保护。”

与传统上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作者一样,程序员可以通过类似于电影或印刷行业使用的协议,将其软件的版权许可给出版商或分销商。传统许可为内容开发商提供了灵活性,可以将独家权利授予单个分销商,也可以将非独家权利授予多个分销商。独家许可代表着对所授予权利的完全剥夺,而非独家许可则保留授予者向他人授予类似权利的权力和能力。1976 年《版权法》承认了独家许可和非独家许可之间的这种差异。此外,该法几乎没有区分转让和独家许可:“在大多数情况下,[1976 年]《版权法》将独家被许可人视为任何版权所有者。”

非独占许可类似于不动产许可,当副本所有者想要以侵犯版权所有者的独占权利的方式使用副本时,非独占许可非常有用。例如,歌曲集副本的所有者可以获得非独占许可,以行使歌曲作者对其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由于转让的权利很少,非独占许可无需在版权局登记,非独占许可持有人无权起诉侵权者。此外,“如果没有许可人的授权,非独占许可持有人不能转让其许可或根据其进行再许可。”

Shrinkwrap 许可协议

随着商业软件市场的扩大,个人软件许可的谈判变得不那么实际,开发商开始使用“Shrinkwrap 许可协议”,试图划定零售消费者的使用权。拆封(Shrinkwrap)许可协议之所以得名,是因为其条款通常可以通过包裹计算机磁盘盒的拆封塑料看到。软件开发人员声称,当购买者拆开拆封塑料并取出软件时,合同即根据拆封许可条款成立。尽管开发商实际上并未获得用户对合同的签名,但开发商声称,打开软件上的收缩包装封条即表示用户接受开发商的条款。为了避免形成合同,指示用户在拆封软件的情况下退回软件以获得退款。这些 Shrinkwrap 许可可能包含以下条款:扩展软件开发商对软件的所有权、定义随软件提供的保修范围、限制购买者使用软件的权利,并提供可补充或替代其他知识产权的合同权利。

一些软件开发商试图使用 Shrinkwrap 许可协议来建立保留软件物理副本所有权的法律拟制,方法是在 Shrinkwrap 许可证中声明软件以租赁而不是销售的方式转让。然后,开发者保留所有财产权,包括知识产权和有形权利,并且只向用户授予非独占许可,如果软件开发者保留用户软件副本的所有权,那么 17 U.S.C. 117(该条款赋予软件程序所有者制作运行程序所需副本的权利)不适用于用户。如果软件出售给用户,则根据版权法的“首次销售”原则,随后向第三方转让是被明确允许的,但如果软件仅获得许可,则软件开发商可以阻止用户将副本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通过许可软件而不是出售软件,开发商将交易从版权法的法定领域转移到合同的“自由市场”领域,从而限制了用户在版权法下的权利。

仅在少数上诉法院案件中探讨了拆封许可协议的有效性。如果用户未表现出接受其条款的必要意图或协议被联邦法律取代,法院通常拒绝执行拆封许可。如果拆封许可的条款不合理、构成附合合同或违反公共政策,法院也可能拒绝执行拆封许可。

第三巡回法院在 Step-Saver Data Systems 诉 Wyse Technoloy Inc. 案中裁定,当金钱和软件易手时,即使存在拆封合同,也应成立。法院认为,合同条款仅包括销售时商定的条款;省略的条款由《统一商法典》(“UCC”)确定。由于争议的拆封许可在合同成立后才对购买者可见,因此拆封许可被视为随后试图更改合同条款的行为。由于双方不同意新条款,因此这种修改合同条款的行为不具有约束力。

如果合同中包含联邦版权法所涵盖的权利,则合同可能会被优先。联邦版权法明确优先于与版权等同的州法律权利。违约索赔是否等同于版权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但第七巡回法院已经对此进行了讨论。在 ProCD v. Zeidenberg 案中,Easterbrook 法官裁定,拆封许可没有被优先,因为“简单的双方合同并不‘等同于版权一般范围内的任何专有权利’,因此可以强制执行。”合同是使合同索赔不同于版权索赔的“额外要素”。

总结一下,Shrinkwrap 许可协议可以实现两个目的。第一,作为一个版权许可,它对于版权从所有者到用户的转移是有效的,Shrinkwrap 许可证通常可根据其条款强制执行,除非受到法规、普通法或当事人的行为限制。第二,Shrinkwrap 许可可以作为合同,合同是否有效执行取决于合同原则和统一商法典的适用条款以及优先权原则。当 Shrinkwrap 许可证符合传统合同手续且不违反联邦知识产权政策时,法院往往会强制执行。

Shrinkwrap 许可协议案对于通过互联网以电子方式分发软件和其他内容具有重要意义,因为适用于零售商店或电话的许可原则同样适用于线上。

共享软件许可协议

共享软件是开发者公开广泛分发的软件,供计算机用户在购买前试用。共享软件开发人员可以通过将软件上传到电子公告板和互联网档案网站来分发软件。然后,潜在用户可以下载该软件。通常情况下,共享软件开发者会授予用户在试用期内免费使用该软件的权限。如果用户决定保留该软件,她将向开发者付费并“注册”该软件。如果她决定不为该软件付费,她需要将其从计算机中删除。作为付费的激励措施,开发者可能会向注册用户提供包含附加功能的软件版本或手册的印刷版。本质上,共享软件是一种基于信任的安排,它使程序员能够直接将软件分发给用户,而无需传统零售渠道相关的分发开销。

从法律角度看,共享软件交易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用户将软件下载到电脑上,并在试用期内使用。这里的问题在于,试用期结束后,开发者是否可以强制付款或删除软件。从第一阶段到第二阶段的过渡发生在用户注册软件时。在第二阶段,对许可协议条款的分析与其他商业软件许可的分析类似。在以下两小节中,将探讨共享软件开发者的版权和合同权利。

1. 用户下载软件

当用户从公告板或互联网上获得共享软件时,该程序通常附带一个许可证,限制开发者复制和分发作品的权利。由于许可证只是一种许可形式,开发者可以对该许可设置条件或限制。如果被许可人使用该软件,后来又违反条件复制了作品,则授权人可能会因侵犯版权、违反合同或两者而受到起诉。

一个基于版权的论点是,共享软件注册要求的可执行性假设,复制只有在许可证条款内存在时才是授权的。任何超出许可证有限条款的复制都构成侵犯版权行为。法院可能会发现,下载共享软件用于永久使用而不是临时评估的用户超出了共享软件许可证的范围,因为用户通过未经授权的复制侵犯了程序员的版权。此外,法院可能会发现共享软件用户不是副本的所有者,因此无权在未经版权所有者明确许可的情况下使用该软件。

基于合同的论点也存在,允许共享软件开发人员执行共享软件分发系统并阻止用户在未付费的情况下下载共享软件。如果有要约、接受和对价,则存在合同。如果用户在知道要约仅限于检查和评估的情况下收到软件,然后用户通过下载软件接受要约,则对拟议的使用限制达成了共识。共享软件在计算机社区中如此广泛,以至于当用户从网站或公告板下载共享软件时,人们可以争辩说,用户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许可条款,无论是否实际通知。

如果共享软件程序首次运行时出现通知,表明该软件仅在有限的试用期内提供,则该通知以及用户的继续使用可以证明已根据通知中的条款形成了合同。即使用户在下载软件之前不知道这些条款,通过继续使用软件,用户也同意许可条款,并且必须在试用期结束时支付软件费用或删除软件。再次,双方达成共识,用软件换取支付或删除软件的承诺代表了对价。在典型的共享软件场景中,用户从公告板或互联网网站下载程序的试用版,在用户有机会评估软件和许可协议之前不会发生任何金钱交易。因此,用户不能使用第三巡回法院在 Step-Saver 案中的论点,即协议条款构成了对购买时先前形成的合同的不可接受的修改。

2. 用户购买软件

当用户向开发者注册共享软件时,用户明确同意软件附带的许可协议条款。用户同时下载或以其他方式获得软件和许可协议条款。如果许可条款在程序文件中和程序运行时的屏幕上有详细说明,那么用户在阅读文件或执行程序时就会知道协议的存在和条款。

当用户向共享软件开发商寄送支票或其他形式的付款时,她就购买了该软件并同意许可协议的条款。与前面讨论的商业拆封许可相比,共享软件购买的第二阶段更像一份讨价还价的协议。与拆封许可不同,共享软件用户有一段试用期来评估软件并阅读许可协议的条款。如果用户在试用期结束后不想要共享软件,她不必将任何东西退还到购买点。她只需从计算机中删除该软件即可。

Copyleft

时间回溯到1971年,Richard Stallman 还在哈佛读本科,学的是逆天的物理学,机缘巧合,他加入了麻省理工学院的人工智能实验室,恰逢软件行业处于起步阶段。在MIT工作期间,Stallman 个人意识到了软件专有权的扩张趋势,尤其看到公司越来越不愿意提供其产品的源代码。

斯托曼从道德角度反对将知识产权和合同规则应用于软件。他认为软件的商业化会给程序员带来冲突:“开发者之间友谊的基本行为是共享程序;现在通常使用的营销安排本质上禁止程序员将他人视为朋友。”1984 年,斯托曼从麻省理工学院辞职,这样大学就不再对他的软件拥有合法权利,但麻省理工学院允许他保留自己的办公室并使用学院的实验室设备,因为他开发的软件很有用。电子工程杂志《EDN》引用了斯托曼的话:

决定如果不能与他人合作,不能编写和改进任何想要改进的程序,那么继续在软件领域工作是不值得的……我决定创建一个新的软件共享社区,即使我必须自己编写所有的软件。

Stallman 希望开发者们能够相互共享程序。在最常见的商业软件分发模式下,只提供目标代码,不提供源代码,程序员无法改进他们购买的软件。然而,Stallman 坚持应随目标代码一起提供源代码,从而允许用户进行更改。

自由软件基金会是 Stallman 于 1985 年创立的一个非盈利组织,旨在支持 GNU 项目的自由软件开发。正如《GNU 宣言》中所述,Stallman 认为程序员应该因其工作而获得报酬,而不是因其利用专有权利而获得报酬。这一理念与现有的专有权利模式(如版权和专利)截然不同,在这些模式下,软件开发人员通过销售其软件的副本来获得收入。在现有的专有权利模式下,用户未经版权所有者同意不得复制或修改软件。

斯托曼认为,阻止人们与朋友分享信息是反社会行为。“为朋友复制有用、有启发性或有趣的信息,让世界变得更快乐、更美好;它使朋友受益,本质上不会伤害任何人。这是一种加强社会联系的建设性活动。”他认为程序员应该因提供方便的软件访问以及定制、服务、修复和支持软件而获得报酬,但不应因其代码的专有权而获得报酬。在这种结构下,程序员的报酬可能会减少,但会创造一种更具协作性的氛围。正如《计算机周刊》报道的那样:

自由软件基金会不直接提供技术支持,但它会发布顾问名录。一位发言人说:“我们认为程序员提供的是服务,就像现在的医生和律师一样;医学和法律知识都是可以自由重新分发的实体,从业者会收取分发和服务费。”

GNU 项目的目标是创建一个无需许可、兼容的 UNIX 操作系统替代品,以及其他应用程序和实用程序。GNU 库中目前有数百个程序可供公众使用。这些软件非常受欢迎,并且被广泛认为质量很高。许多程序员共同开发软件,改进功能并创建新工具。自由软件基金会名称中的“自由”是指无需许可,而不是免费。尽管 GNU 软件可通过互联网免费获得,但自由软件基金会对 GNU CD-ROM 收费。分发模式还允许分发者对程序的修改版本收费。但根据许可协议的条款,这些修改版本必须与源代码一起分发,并且不受任何其他限制。

GNU 通用公共许可

Richard Stallman 希望与公众共享 GNU 软件。他希望允许每个人都使用该软件、对其进行修改并将其赠送给他们的朋友。他希望确保公众始终能够从 GNU 软件中获益,并且任何基于该软件开发作品的人也允许公众使用、修改和重新分发新版本。

乍一看,只要放弃版权并将作品捐赠给公共领域,似乎很容易实现对公众的奉献。然而,当作品进入公共领域时,其他人可以对他们贡献的新版本建立自己的专有权。例如,当一首老歌在其版权到期后进入公共领域时,表演者可以拥有基于这首老歌的新编曲的版权。同样,当计算机开发者修改公共领域的软件时,该开发者拥有他所做的更改的版权,即使基础作品仍属于公共领域。

还有一种替代方案,开发者可以将专利流程合并到公共领域程序中,从而阻止他人使用修改后的程序。因此,无论程序员使用版权还是专利,他都可以从公共领域获取作品,对其进行修改,并在修改后的版本中建立自己的专有权利。

讽刺的是,为了与公众共享其软件,同时防止他人在衍生版本中建立自己的专有权利,GNU 项目需要在其作品中建立强大的专有权利。通过向公众授权其软件,并附加防止他人在软件中建立自己权利的条款,Stallman 创建了一种称为“copyleft”的安排。GNU GPL 允许用户复制、修改和分发 GNU 软件,但前提是用户同意按照相同条款许可所有衍生版本。此外,用户必须同意 (1) 不在软件中建立专有权利;(2) 向其提供目标代码的任何人提供源代码;(3) 在软件中注明 GNU GPL 的适用性;(4) 接受软件,但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在接受 GNU GPL 条款时,用户同意根据 GNU GPL 条款许可基于 GNU 软件的作品。该协议阻止开发者在软件中建立版权或专利权。例如,GNU GPL 规定任何相关专利都必须“授权供所有人免费使用,否则根本不予许可”。因此,如果用户无法在没有专利的情况下分发受 GNU GPL 保护的衍生软件,则用户根本无法分发该软件。

根据 GNU GPL,每个分发者必须确保目标代码的每个接收者都可以访问源代码。可以通过实际分发带有目标代码的源代码或提供有关可从何处获取源代码的信息来满足此要求。访问源代码使接收者能够了解软件的运行方式、对源代码进行更改,以及进一步改进构建。

包含授权软件的源文件和程序必须提供版权声明、GNU GPL 和免责声明。如果对软件进行了修改并分发,则修改后的软件必须明确表明它不是原版,以免编程错误影响原作者的声誉。最后,修改后的程序必须在程序执行期间在计算机屏幕上提供上述声明。

由于该软件是免费授权的,GNU 项目不提供保修。但是,欢迎分销商提供有偿保修,作为增值服务。GNU 项目希望鼓励开发者捐献他们的编程时间,但法律责任可能会损害这一目标,因为对缺陷的个人责任可能会阻碍开发者参与。

GNU GPL 的可执行性

GNU GPL 的可执行性尚未引起诉讼。但是,GNU GPL 的可执行性可以通过类比 Shrinkwrap 许可协议和共享软件许可协议来评估。如上所述,Shrinkwrap 许可协议根据合同和版权法提供权利,重点是使用软件的单一副本。可以允许制作备份或在工作和家庭计算机上保留副本,但通常禁止重新分发。此外,一些开发人员试图防止对软件进行逆向工程和修改。另一方面,共享软件许可证通常允许重新分发。因此,共享软件许可证更类似于软件开发商和分销商之间的许可证,因为允许制作副本并将其分发给他人。GNU GPL 与拆封许可证不同,因为它包括修改和重新分发的权限,并且它与 Shrinkwrap 和共享软件交易都不同,因为没有金钱易手。尽管有关无形商品大众市场交易的法律尚未巩固,并且合同对价要求不利于非货币交易,但 GNU GPL 应该在与 Shrinkwarp 许可协议相同的范围内可执行。

GNU GPL 对用户的限制本质上是非独占版权许可的先决条件。正如在共享软件方面所讨论的那样,如果版权被许可人使用作品违反了许可条款,则许可人可以对版权侵权、违约或两者提起诉讼。同样,GNU 项目应该对不遵守协议条款的用户提起有效的版权侵权和违约索赔。

法院裁定,如果被许可人以超出许可范围的方式使用作者的作品,作者可以提起侵犯版权的诉讼。GNU GPL 的条款是版权许可的先决条件,因此用户只有在同意 GNU GPL 的条款的情况下才能获得修改和分发作品的许可。任何违反这些条款的行为都应导致侵犯版权的责任。

GNU 项目还可以对不遵守 GNU GPL 的用户提出合同索赔。与拆封许可证一样,GNU GPL 只有在构成不受联邦法律优先权的有效合同时才可作为合同强制执行。就 GNU 软件而言,一些用户通过互联网免费获得软件,而另一些用户则需要付费购买包含该软件的 CD-ROM。无论哪种情况,有效合同的相关要求都是双方同意、法律考虑和不受联邦法律优先权的主题。

如果用户不为软件付费,则软件附带的协议可能被视为要约的传输,其中软件的所有者(在本例中为自由软件基金会)是要约人,而用户是受要约人。用户下载或以其他方式获得要约。GNU GPL 的通知出现在每个源代码文件的顶部,并且每次程序运行时都会出现在屏幕上,因此对软件的任何使用都清楚地通知了用户 GNU GPL 的存在和条款。用户可以无限期地使用该软件,决定是否喜欢它,并评估 GNU GPL 的条款。如果用户同意 GNU GPL 的条款,则她接受合同并被授予修改和分发软件的有限权利。如果她不同意条款,则她无权制作或分发软件的衍生版本。

在共享软件许可的情况下,用户的对价是注册软件所支付的金钱。如果 GNU 软件是免费获得的,则金钱支付无法满足对价要求。但是,受要约人创建、修改或破坏法律关系是有效的对价。GNU GPL 提供的许可证是一种法律关系,受要约人许可任何衍生版本的承诺也是如此。因此,GNU GPL 似乎得到了充分对价的支持。

最后,法院质疑补充联邦法规所赋予的权利的许可协议的有效性。GNU GPL 并不补充联邦法律赋予 GNU 开发者的权利。GNU GPL 规定了获得使用自由软件基金会专有权利许可的条款和条件。它不会以版权法所允许以外的方式限制软件的使用,也不包括任何与联邦索赔等同的附加条款。因此,联邦法律不应优先考虑 GNU GPL 下的任何索赔。

总结

Copyleft 被创造出来就是为了对抗 Copyright的武器,但是,事情不是看起来这么简单的,Copyleft 确保了作品可以被公共使用,但是并没有放弃产权而将作品置入公共领域,确定的是它完全不同意专有产权。GNU GPL 鼓励开发的协作作品,并确保其可在公共部一直存在。GPL 也可以应用其他作品,它就像是在专有权利的海洋中屹立的一座有关协作和公共访问的岛屿。

Copyleft 机制在软件之外的作品中有着广泛的使用,但是传统的作品和数字作品有着非常本质的不同:数字作品更加的容易复制、修改和分发。数字技术可以让一位演说家以低廉的成本就可以将其希望传递的信息传达给很多人,对于不做销售的人来说,数字技术是理想的媒体 内容,仅仅需要创作并提供即可。 作者不再依赖出版商来传播他们的想法和意见,许多人希望合作开发作品,并允许后来者添加或更改它们,从而站在“巨人的肩膀上”而不是奋力的独自踮着脚尖。但是这些创作者们希望可以确保这是他们的作品,以及能够让后来者受益所有的特性,因此,他们想要做的不仅仅是将他们的工作奉献成为公共产品。

GNU GPL 与其它的非盈利软件许可协议是不同的,举例来说,NCSA(超算应用国家中心)就允许教育机构来开发和分发它们的软件和文档,但是商业组织就需要付费。NCSA 通过依赖完整版权并赋予教育机构复制和分发软件的权利同时禁止商业复制和分发来实现这一目标。

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计算机系统研究小组(CSRG)发行的类UNIX操作系统版本“FreeBSD”,可在Intel芯片的个人电脑上运行的版本,代码就公开在互联网上,CSRG 许可的权利:复制、修改和重新分发 FreeBSD 软件,但要求在源自其作品和相关广告的任何软件或文档中突出显示其版权声明。和 GNU GPL 一样的部分是,FreeBSD 允许修改,但是不一样的部份,FreeBSD 许可并不强制要求后续作品的分发受到限制。

Copyleft 的简化版本是允许用户复制但不能修改作品。当人们希望通过防止修改同时允许免费公开复制和分发来保持作品的完整性时,这种形式的协议可能很有用。 例如,当一部作品陈述了作者的观点时,作者可能希望鼓励分发但禁止未来的用户做出修改。

对于一些作品来说,频繁的修改是必需的,例如帮助手册或文档类,那么接近完全的GNU GPL 就非常的有必要,此类许可将包括复制和分发作品的非排他性权利,以及根据 GNU GPL 的条款和条件准备衍生版本的非排他性权利。

只需在作品中包含一份 GNU GPL 副本并在适当的位置发出通知即可将作品置于 Copyleft 之下。举例来说,如下声明即表示作品是置于 copyleft 之下的:

Copyright C 2024 [Author] Permission is granted to make and distribute verbatim copies of this work provided the copyright notice and this permission notice are preserved on all copies. Permission is granted to copy and distribute modified versions of this work according to the terms of the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included at [location of GNU GPL].

作者需要在其作品中提供 GNU GPL 副本,以及放在上述地址部分。

回顾引言中描述的示例,copyleft 对于想要创作协作艺术作品的艺术家来说非常有积极意义。这样的安排会鼓励其他艺术家复制和修改艺术作品,当然,任何的修改者,想要获得原创或衍生作品的专有权利则是被禁止的。类似的,通过采用 GNU GPL,团体合作撰写有关一种文化,或他们最喜欢的音乐家的文章,可以确保没有人可以阻止其他人复制或修改它。如果基因学家使用 GNU GPL,他们就可以在互联网上分发他们的成果,并确保以后的版本仍然可供他们自己和其他人使用。医生可以允许广泛使用他们的测试仪器,同时防止后续的参与者在其改进中主张专有权利。

在每种情况下,copyleft 的使用都会鼓励陌生人创作协作作品。Copyleft 允许每个人使用和更新作品,同时以相同的条件将他们的协作贡献奉献给公众。 最后,Copyleft 鼓励以增加价值的方式将作品用于商业用途,同时确保公众持续访问底层内容。 Copyleft 确保了作品的协作开发。

关于译者

「发现开源三部曲」(《开源之迷》,《开源之道》《开源之思》。)、《开源之史》作者,「开源之道:致力于开源相关思想、知识和价值的探究、推动」主创,Linux基金会亚太区开源布道者,TODO Ambassadors & OSPOlogyLive China Organizer,云计算开源产业联盟OSCAR(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起)个人开源专家,OSPO Group 联合发起人。